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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 Ticket

使用條款

版本:terms-2026-09-01・制定日期 2026年10月2日

本中文譯文僅供參考。日文版為正式文本,如有任何不一致,以日文版為準。

本使用條款規定由株式会社BeeeLink(BeeeLink Inc.)營運之「Dream Ticket」的使用條件,以及本公司向使用者銷售門票、周邊商品之買賣條件。使用前請務必詳閱。

第1條(目的與適用)

  1. 本條款規定由株式会社BeeeLink(BeeeLink Inc.)(以下稱「本公司」)營運之電子票銷售服務「Dream Ticket」(以下稱「本服務」)的使用條件,以及本公司透過本服務向會員銷售門票及周邊商品之買賣條件。
  2. 本條款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所有人(不論是否已註冊為會員)。

第2條(定義)

於本條款中,下列各款用語分別具有如下意義。

  1. (1)「會員」係指同意本條款,並依本公司所定方法完成本服務會員註冊之個人。
  2. (2)「主辦單位」係指於本服務刊登演出,並企劃、舉辦該演出之業者。
  3. (3)「演出」係指主辦單位於 Live House 等場地舉辦之音樂現場演出及其他演藝活動。
  4. (4)「門票」係指表彰演出入場權利之電子票(QR Code)。
  5. (5)「周邊商品」係指於本服務銷售之與演出或演出者相關的物品。
  6. (6)「商品」係門票及周邊商品之總稱。
  7. (7)「個別規定」係指刊登於本服務之各演出的注意事項、依《特定商交易法》之標示、隱私權政策及本公司所定之其他規定。

第3條(對條款之同意・個別規定)

  1. 使用者應於同意本條款後使用本服務。於辦理會員註冊或商品購買手續之時,即視為已同意本條款。
  2. 個別規定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本條款與個別規定之內容不一致時,以個別規定為準。

第4條(會員註冊)

  1. 購買商品及使用本公司所定之其他功能,須註冊為會員。
  2. 希望註冊為會員者,應依本公司所定方法,真實且正確地登錄姓名、姓名讀音(片假名)、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都道府縣及本公司要求之其他事項。姓名及電話號碼係依《關於藉由禁止特定演出入場券之非法轉售等以確保演出入場券適當流通之法律》(以下稱「《門票非法轉售禁止法》」),為確認購買者而蒐集。
  3. 未成年人應於取得親權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始得進行會員註冊及購買商品。
  4. 希望註冊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予核准註冊。
    1. (1)登錄事項有虛偽、錯誤或遺漏者
    2. (2)過去曾因違反本條款等而受停止使用或註銷註冊之處分者
    3. (3)經本公司判斷屬於反社會勢力等(定義見第23條)者
    4. (4)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適合註冊者

第5條(帳號之管理)

  1. 會員應自行負責妥善管理電子郵件地址、密碼及兩步驟驗證之驗證方式(以下稱「驗證資訊」),不得供第三人使用,亦不得出借、轉讓或買賣。
  2. 一名會員不得持有多個帳號。
  3. 使用驗證資訊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會員本人之行為。驗證資訊有遭盜用或遭第三人使用之虞時,會員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第6條(登錄事項之變更)

  1. 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會員應即時於本服務上辦理變更手續。無法於本服務上變更之事項,應向本公司之洽詢窗口提出,本公司於確認本人身分後予以變更。
  2. 因怠於變更登錄事項致會員所生之不利益,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7條(買賣契約之成立與當事人)

  1. 本服務所銷售商品之買賣契約,於會員與本公司之間成立。本公司係受各演出主辦單位之銷售委託,以自己名義向會員銷售商品之銷售者。
  2. 買賣契約於會員完成本公司所定之購買手續,且本服務上顯示訂單確定(申請完成)之時成立。
  3. 演出之企劃與舉辦(演出者、演出內容、場地營運等)由各演出之主辦單位負責。主辦單位之名稱顯示於各演出之詳細頁面。

第8條(銷售責任)

本公司作為本服務中商品之銷售者,就下列各款業務對會員負責。

  1. (1)對會員之洽詢、意見、申訴之處理(客戶服務)
  2. (2)價金之請求與收取、營業額之管理及收據之開立
  3. (3)電子票之發行,以及周邊商品之出貨與配送相關事宜之處理
  4. (4)取消、退貨、退款相關事宜之處理
  5. (5)演出取消(中止)、延期、變更時對會員之聯絡

第9條(價金・手續費・付款方式)

  1. 商品價金、系統使用費、開票手續費、運費及會員應支付之其他金額,顯示於各商品之購買畫面及依《特定商交易法》之標示中。所顯示之金額均含消費稅。
  2. 付款方式為信用卡。但於主辦單位受理之演出,得選擇當日於場地付款之方式(以下稱「現場付款」)。於現場付款之情形,本公司委託主辦單位收取價金,會員於入場時在場地櫃檯支付價金。現場付款不收取系統使用費及開票手續費。此外,在主辦單位受理的演出中,可以選擇銀行轉帳。選擇銀行轉帳時,請於申請後在我們告知的期限內匯款至我們告知的帳戶。確認入帳後發行電子票;如未能在期限內確認入帳,申請將被取消。接受信用卡的演出,可選擇超商付款。選擇超商付款時,會員須使用申請後顯示的繳費單號碼,於告知的期限前於店鋪付款。確認付款後發行電子票,如未於期限內付款,申請將被取消。
  3. 信用卡卡號由與本公司合作之金流代理公司直接處理,不經過本公司之伺服器,本公司亦不保存。會員與發卡公司之間就信用卡之使用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之間自行解決。
  4. 自保留庫存起,未於本公司所定時間內完成付款者,庫存之保留將自動解除,買賣契約不成立。

第10條(電子票之發行與出示)

  1. 買賣契約成立後,本公司立即於會員之「我的頁面」發行電子票,並寄送購買完成之電子郵件。
  2. 為防止不當使用,電子票之 QR Code 每隔一定時間更新一次。使用螢幕截圖或列印品可能無法入場。會員應於演出當日,在場地入口以裝置螢幕顯示並出示電子票。
  3. 因裝置故障、電力耗盡、通訊障礙等致無法出示電子票所生之不利益,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11條(周邊商品之出貨)

  1. 本公司於依《特定商交易法》之標示所定期間內,將周邊商品寄送至會員指定之收件地址。預購、接單生產之商品,於各商品頁面所載時間出貨。
  2. 因收件地址填寫錯誤、長期不在、拒收等致無法送達周邊商品者,本公司得向會員請求再次配送所需之運費。

第12條(取消・退貨・退款)

  1. 門票因其性質,於買賣契約成立後,不得因會員個人因素取消、變更或退款。但現場付款之訂單,於演出開演前得在本服務上取消。銀行轉帳及超商付款的訂單,於付款前可於本服務上取消。
  2. 周邊商品不得因會員個人因素退貨或換貨。商品有瑕疵、破損,或收到之商品與訂單不符時,請於商品送達後7日內聯絡洽詢窗口。本公司將負擔費用,更換為良品或予以退款。
  3. 本公司辦理退款時,將退還至付款時使用的信用卡;以銀行轉帳或超商付款的,匯款至會員指定的銀行帳戶;或採用本公司規定的其他方式。退款時間可能因發卡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處理而有所不同。

第13條(演出之取消(中止)・延期・變更)

  1. 演出取消(中止)時,本公司向會員全額退還門票價金、系統使用費及開票手續費。選擇現場付款且尚未支付價金之訂單將予以取消,無須付款。
  2. 演出延期時,門票對延期後之演出有效。無法參加延期後日程時之退票,依各演出之公告辦理。
  3. 即使有演出者變更、演出時間變更、演出效果變更及其他演出內容之變更,只要演出舉辦,即不予退票。但主辦單位決定退票者,不在此限。
  4. 因天災地變、傳染病流行、交通工具停駛及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及主辦單位之事由而取消(中止)、延期者,本公司亦依第1項及第2項處理。但交通費、住宿費及其他門票價金以外之費用不予補償。

第14條(入場・場地規則)

  1. 會員於入場及觀賞演出時,應遵守主辦單位及場地所定之規則、注意事項(年齡限制、禁止攜帶物品、禁止攝影及錄音等)以及工作人員之指示。
  2. 依《門票非法轉售禁止法》,入場時可能進行本人確認。購買者之登錄資訊與到場者不一致時,得拒絕其入場。
  3. 會員違反前二項規定,或主辦單位或場地判斷其妨礙演出進行時,可能被拒絕入場或被要求離場。於此情形,不退還門票價金。

第15條(禁止轉售)

  1. 本服務所銷售之門票,屬於《門票非法轉售禁止法》所稱之特定演出入場券。會員不得以此為業,或以超過銷售價格之價格,有償轉讓所購買之門票。
  2. 會員不得以本服務提供之分票(交付同行者)功能以外之方法,將門票轉讓予第三人。
  3. 經本公司判斷違反前二項規定或有違反之虞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使該門票失效,並對會員採取停止使用及其他措施。於此情形,不退還價金。

第16條(禁止事項)

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1. (1)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本條款之行為
  2. (2)登錄虛偽資訊之行為、冒充他人之行為
  3. (3)一人建立、使用多個帳號之行為
  4. (4)使用自動化程式等購買商品,或對本服務造成過度負荷之行為
  5. (5)以轉售為目的購買商品之行為
  6. (6)複製、竄改電子票之 QR Code,或以不正當手段入場之行為
  7. (7)侵害本公司、主辦單位、場地、演出者及其他第三人之權利(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等)之行為
  8. (8)誹謗中傷本公司、主辦單位、場地、演出者及其他第三人,或妨礙其業務之行為
  9. (9)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行為、未經授權之存取或其企圖
  10. (10)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17條(停止使用・註銷註冊)

會員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停止其使用本服務、限制購買數量、取消訂單或註銷其會員註冊。

  1. (1)違反本條款任一條項者
  2. (2)經查明登錄事項有虛偽者
  3. (3)有信用卡之不當使用及其他與付款相關之問題者
  4. (4)經查明屬於反社會勢力等者
  5. (5)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適合作為會員者

第18條(退會)

  1. 會員得透過本服務上之手續或向洽詢窗口提出申請,隨時退會。
  2. 退會後,未使用之門票將失效。退會前,請確認沒有未使用之門票及尚未收到之周邊商品。
  3. 退會後,本公司仍會保存依法令負有保存義務之交易紀錄。姓名、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將依隱私權政策予以刪除。

第19條(個人資料之處理)

  1. 本公司依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會員之個人資料。
  2. 為辦理演出的入場接待及營運,本公司將購買門票的會員的姓名、姓名讀音、暱稱、票種、張數、整理編號及隱私權政策規定的其他資訊,作為到場者名單提供給該演出的主辦方。會員於購買門票時,即同意此項提供。

第20條(智慧財產權)

刊登於本服務之文字、圖片、標誌、程式及其他內容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公司、主辦單位、演出者或正當權利人。會員不得逾越私人使用之範圍對其進行重製、轉載、改作等。

第21條(服務之變更・中斷・終止)

  1. 本公司得經事前通知會員,變更本服務之內容或終止本服務之提供。
  2. 於系統維護、故障、天災地變及其他不得已之事由發生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暫時中斷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提供。

第22條(免責・責任之限制)

  1. 就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所受之損害,本公司僅於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情形負責。
  2. 因本公司之過失(重大過失除外)致會員受有損害者,本公司之責任以會員於造成該損害之交易中向本公司支付之金額為上限。
  3. 前二項之規定,於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情形,以及依《消費者契約法》及其他法令不允許免除或限制本公司責任之情形,不適用之。

第23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1. 會員聲明其不屬於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總會屋、假借社會運動等名義進行敲詐者、特殊智慧暴力集團及其他與此相當者(以下稱「反社會勢力等」),且與反社會勢力等無任何關係,並保證將來亦同。
  2. 會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不經任何催告,註銷其會員註冊並解除買賣契約。

第24條(通知・聯絡)

  1. 本公司對會員之通知,以寄送至已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刊登於本服務之方式為之。以電子郵件所為之通知,視為於本公司寄送之時到達會員。
  2. 會員對本公司之洽詢,由依《特定商交易法》之標示所載之洽詢窗口受理。

第25條(條款之變更)

  1. 本公司得依《民法》第548條之4之規定變更本條款。變更時,本公司將於生效日前之相當期間內,將變更後條款之內容及生效日刊登於本服務,或通知會員。
  2. 會員於生效日以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已同意變更後之條款。

第26條(準據法・合意管轄)

  1. 本條款及買賣契約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依日本法解釋。
  2. 本公司與會員之間就本條款或本服務發生糾紛時,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附則 本條款自2026年10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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